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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6日

民主不是少數服從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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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選民主派大勝,感動之餘亦在反思究竟我們所追求的真。民主是甚麼 - 選舉從來都只是民主制度裡的其中一環,它不能確保公義能夠彰顯,只能夠將最受歡迎的政客和政黨推上權力位置-正如1932年的德國納粹也是勝出選舉後奪取了政權一樣。民主其實應該不是少數服從多數,如果這是民主的真粹的話,很多在社會上的小眾的權利也不能被充份保護。這些權利 - 例如說LGBT 的平等婚姻權利 - 可能社會上大多數的人根本亳不關心,但卻大大的影響著這些小眾的生活。

係Posner同Weyl本書Radical Markets裡題到這就是美國立國時面對的問題。因為選舉可以將權力予於如Hitler般極端但有魅力的政客 ,少數族羣的權利可以容易地被消滅。而每一個人也有成為Minority的時候,當Minority的權利受到衝擊時他們便會反抗政權成為社會不安定的因數。 所以在立國之初 政府內設置了很多權力互相制衡的措施已防止多數制被濫用。三權制衡就是其中的一環。其他的制衡措施包括需要國會兩院SuperMajority去收改憲法。

但隨著社會進步,當時未被法律保護的弱勢社群也因為這些check and balance的關係,令到很多法案都不能容易通過保守的國會。所以在美國的平權運動裡,法院和法官其實起了重要的角色。但很多時候這都太過依賴於法官的同理心所以到現在為止我覺得美國的制度其實還是一個Work-in-progress, 但我認為民主裡其實最起瑪的原素-尊重少數人的權利-在這制度裡還是得到應同的。